以案说法 ▏一便利店经营没有简体中文标识的食品,被罚款近2万元!
以案说法
为更好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曝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案件,藉此向生产经营单位及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市民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知晓度,“以案说法”栏目,一起涨知识!
如今,越来越多进口食品出现在市场上,购买进口食品对市民来讲已不是新鲜事,其安全与否是市民尤为关注的。
在食品流通环节,
哪些进口食品合格、哪些不合格?
购买时该如何辨认?
食安君提醒大家,标签一定要看!
2016年8月,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桂城街道某烟酒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现场的货架上,摆放着没有任何简体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多达20个品种,一共有100多包。
这些所谓“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全为外文或繁体字,没有使用规范汉字,也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流通的预包装食品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中文标签,若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之外,还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没有规范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不得进口。区食药监局表示,凡是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能称之为“进口食品”。
本案中何某所经营的食品,虽然其自称产自境外并进口中国,但未从合法途径进入国内流通市场,也未张贴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标签,不能认定为“进口食品”。
便利店老板何某承认,上述食品均不是从合法途径购入。经核实,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其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000多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区食药监局提醒食品经营者,从事进口食品的经营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国家规定,否则面临的将是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喜欢购买进口食品的市民,在选购相关产品时,应留意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关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拒绝购买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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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食安微信小组编辑整理
来源:珠江时报、南海区食药监局